时间:2026-09-08 来源: 网络
近日,关于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说明,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
评选表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表彰工作,结合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表彰工作,旨在通过评选表彰一批德艺双馨、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人物,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三条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表彰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地方推荐和专家评选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省功勋办统筹指导下,由江苏省工信厅主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表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监督组负责对评选表彰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在江苏省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的工作者,其中江苏省户籍申报者从户籍所在地申报;非江苏省户籍申报者近5年应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从社保当前缴纳地申报。
不具备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七条 本次申报门类包括工艺雕塑类、刺绣染织类、织毯类、抽纱花边和编结类、艺术陶瓷类、工艺玻璃类、编织工艺类、漆器类、工艺家具类、金属工艺和首饰类、其他工艺美术类,共11类。
第八条 各设区市推荐名额依据各地现有省工艺美术名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等基数按比例分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
2.连续20年以上(含20年)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并获得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深厚的艺术修养以及理论水平,能独立完成产品设计制作,技艺精湛,特色鲜明,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4.对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做出突出贡献。
(二)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
2.连续15年以上(含15年)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并获得正高级、教授级或研究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已获得我省设区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具有一定的创作经验、较好的艺术修养以及理论水平,能独立完成设计和制作关键工艺,技艺精良,特色鲜明,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4.对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和作品:
(一)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申报书;
(二)户籍、从业年限、社保缴纳证明、职称、学历、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
(三)由本人近期创作的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3件(套)。
(四)本人作品连续创作过程录像(不少于60分钟)光盘。
(五)其他可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工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内容包括申报对象、范围、类别、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等。
(二)个人申报。江苏省户籍申报者从户籍所在地申报,非江苏省户籍申报者从社保当前缴纳地申报,并在“数字工信”上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地推荐。各设区市工信局对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设区市工信局根据推荐名额研究提出初步推荐对象名单,并对初步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向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四)初审。工作组办公室对初步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报工作组同意后反馈各设区市工信局。
(五)正式推荐和市级公示。各地对初审通过人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各设区市工信局对推荐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经市委办同意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报送。
(六)专家评选。在监督组监督下,工作组办公室依据《工业和信息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从江苏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组成相关专业评选组,每组不少于11名专家,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本届评选根据申报者门类和数量情况,组织相应专业评选组开展评选。
专家根据所制定的评分标准对申报者的作品、申报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专业评选组对申报者总分排序。申报作品、申报材料均采用百分制,分别按7:3权重计入评选总分。
(七)复审和省级公示。工作组办公室在专家评选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复审,研究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工作组审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联合表彰。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名单经报省工信厅党组审定,按相关规定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评选表彰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
(二)存在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师徒关系,不得作为评选专家。评选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平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选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评选期间向外界透露评选情况的;
(二)给申报者许诺、为之游说;
(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
(四)其他影响评选公正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选表彰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等情形的,由省工信厅按照规定收回证书。
第5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列入省工信厅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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